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作地点在公司总部,工作内容为产品设计。两个月前,公司决定提拔我到外省分公司担任副职,由于家人强烈反对,加之我自己也确实不愿意前往只好拒绝。岂料,公司以我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单方将我解聘。
基于公司已经为我缴纳了三年的失业保险金,近日在多次求职却未找到合适工作的情况下,我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以此为由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可是,这项请求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理由是我不服从安排导致失业,应当自食其果。
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朱莹芳
朱莹芳读者: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获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上述规定虽然各自对第(一)、(三)项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作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表述却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在公司已经为你缴纳三年的失业保险费、你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虽然求职但暂时尚未找到合适工作的情况下,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你的申请向发放失业保险金。
就哪种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解聘、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与之对应,你的情形当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列:你已经被公司解聘;公司的解聘建立在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且未征得你同意之上;你拒绝接受有着正当理由。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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