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丈夫所在的公司因订单突然增多,且交货时间急促,为了完成任务,要求全体员工连续半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
在加班过程中,我丈夫因先天性脑血管畸形,不时会出现不适,曾要求不加班或减少时间,但公司担心他人效仿而拒绝。一周后,我丈夫因过度疲劳,血压升高,导致血管爆裂,脑内压力过高而死亡。
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待遇,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一再推诿,理由是我丈夫死于先天性疾病,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艳贤
王艳贤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
一方面,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理由推脱,公司未能为之,无疑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公司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单方强行要求员工连续半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明显与之违反。
其次,你丈夫的情形构成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与之对应,可以发现虽然你丈夫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疾病,甚至不时会出现不适,但不能否认其是由于加班加点、在工作岗位突然被诱发而死亡,即明显当属其列。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公司应对你丈夫因工伤死亡的损失“买单”。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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