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我介绍老家一亲戚来上海打工,现在却遇到了麻烦,双方起了争议。因为她在上班时受伤,而老板又不认可工伤,于是亲戚找到我帮忙。问题是我对这方面问题也不清楚,不知道怎么处理,故只好向你们咨询、求助。读者老徐老徐:
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怎样申报工伤。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举证责任分配。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二是是否符合工伤的标准。其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有关机构才对是否是工伤进行认定。现在你们的争议在是否构成工伤问题上,那么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法律明确将是否属于工伤的工伤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而言之,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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