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地产公司上班的余先生临近退休年龄,关注到如果在职期间没有买社保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将对退休后的养老金产生很大影响。恰逢当地社保局对他所在公司进行社保稽核,余先生和几位同事查到自己的社保未足额缴纳。于是,他们向公司申请补缴,却被要求承担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全部费用。因担心公司不给补缴,余先生与同事签名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行负担所有需补缴的费用。这样的“承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日前,成都中院二审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该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成都市新都法院一审判决,即认定上述承诺无效,判决公司返还余先生已缴纳的公司应交部分约15000元。
事件缘起:
为补缴社保不影响退休养老金 员工签订承诺书
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余先生在成都新都区一房地产公司上班,担任综合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新都区社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社保稽核,余先生和几位同事查到自己的社保未足额缴纳。“我之前听退休的同事讲过,不足额缴纳社保会跟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直接挂钩,而且如果从现公司离职,再想补缴社保就更加麻烦。”于是,余先生和同事一起向公司申请补缴社保。
同年9月,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同意为余先生等几名员工代办相关补缴手续,但要求申请人本人承担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全部费用。随后,余先生与同事签名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行承担所有需补缴的费用。余先生向公司转账18825.44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3888.78元。事后,余先生觉得,公司强行让员工承担全部费用是不合法的。2018年3月,余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4936.66元。
法院判决:
社保法律关系不受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变更
员工承诺无效
被告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起诉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应得到支持。但一审新都法院认为,该案因原告认为自己负担了本应由被告负担的相关费用,从而使被告取得了无合法根据的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纠纷的受案条件。
而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国家强制,而非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新都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承诺而拒绝履行该义务。因此,原告作出的承诺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新都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限期返还原告案涉金额14936.6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相应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用人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不得通过其他形式免除或转嫁于劳动者。因此,该公司作出的会议决定和余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均无效。
法官释法:
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等维系相关劳动关系
将使相关法律成一纸空文
记者了解到,除了余先生之外,另几位出具《承诺函》的员工也相继提起诉讼。
针对此案,成都中院承办法官谢芳表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范社会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强制性要求存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应予补缴。
“但现实生活中,相对来说用人单位占主导地位,一般较为强势,而劳动者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表面上看,劳动者是主动出具承诺书,出于自愿,但实际上应属无奈之举。因此,如果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也会使相关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更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等。”谢芳说。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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