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最近打算与家人一同外出旅游,便向单位申请享受年休假。结果单位人事说我工作年限不够,因为我刚到他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问题是我是集团公司派过来的,在集团已经连续工作了2年多了,因为经营业务调整,直接调动过来的,劳动合同也没解除过,难道不能算同一单位连续工龄?这方面的规定是怎样的?我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读者小崔小崔:
职工休假权在具体落实中会有不少争议,分析如下:
第一,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有哪些?《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对应天数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连续工作好理解,即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那么这12个月连续不断工作必须是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吗?《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关于〈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第三,单位调动工作,是否算连续工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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