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钟老板经营着一家衣橱加工厂,这几年效益不错,工人也多了起来。想到加工企业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为给员工和企业一份保障,钟老板与工厂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6月,员工小周在工作中左手拇指、食指完全被锯子锯断,前后花费28000多元的医疗费。因为有工伤保险,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给予报销。
事故后,小周的手落下了残疾,于是向钟老板提出辞职,并要求一次性赔偿其伤残就业补助金。小周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按照相关规定,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11个月工资,且这笔钱由钟老板自行承担。那么,社保体系中的工伤保险,又有哪些费用是不能报销,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呢?
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点评:按照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员工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绝大部分费用都可按社保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但也有一些费用,社保工伤保险是不给予报销的。比如《办法》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同时,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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