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胡先生在一家保洁公司工作四年,公司却一直不肯缴社保。当他投诉之后,公司虽然补了社保,但又以莫须有的“违纪”将其解除,连年休假补偿、加班费、高温费都没有支付。日前,胡先生向本报投诉,希望能讨回公道。
据胡先生反映,他在一家保洁公司干4年了。一进公司,就签了一份5年期的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是最低工资。保洁工作是比较艰苦的活儿,每天和垃圾打交道不算,还时常要加班加点。苦点累点,对于从小生活在农村的他来说都能接受,但是辛勤付出与劳动报酬不对等让他有些不能接受。他经常加班加点,甚至双休日、节假日都没有休息,可是每月拿到手的还是那点最低工资;常年在户外工作,无论是三伏还是三九天,他的工作一天都不能停,可是高温费却不见踪影;工作多年,公司从来不让休年休假,可是补偿也从来不给。最让他觉得公司不地道的是,公司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费。去年年底的一天,他生病了,去医院看病却因为没有医保,只得自己掏钱。想着自己年纪大了,希望有份保障,今年年初,他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希望能为他缴纳社保。不曾想,负责人一口回绝,还说:“公司从来不缴社保的,不满意可以走人。”他的犟脾气也上来了,马上就向有关部门投诉了。有关部门很重视,责令公司补缴了社保费。可是这边刚补缴了社保,公司那边就开出了一张退工通知,说他违纪,被开除了。自己勤勤恳恳,就因为要求缴纳社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公司扣上“违纪”的帽子,这让他不能接受。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这家公司违法行为真不少。首先,不付加班费。根据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即使是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单位也是要依法支付加班报酬的。其次,不支付年休假补偿。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再次,露天作业不发高温费。根据本市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最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尹律师建议胡先生收集证据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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