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我是失业人员,最近被介绍到一家食品公司送餐,每天工作至少10个小时。现在我感到身体不适,想去看病,结果发现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药费得自理。人事还说,我跟他们没有劳动关系,他们是向一家劳务公司要的工,我应该是属于劳务公司派过来的,还说他们的业务也是包给这家公司的。问题是我也不知劳务公司详情,据说他们只是给我们员工买了一份商业意外保险,平时看病都要自己承担。难道我的社保可以一直不缴?将来我们怎么退休养老?请问这样的用工合乎法律规定吗?
读者小张小张:
我认为这样的用工有问题,这里我分析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法律对劳务派遣行为有要求。一是要有资质,比如注册资金要求,还要办理行政许可等,不是说派遣就可以派遣了。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签订2年合同,按合同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缴纳义务。现在来看,单位就是发工资,其他什么都不管,这跟现有的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和宗旨严重背离。
第二,作为用工单位也是有义务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而且法律强调,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现在,单位借口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一推了之,你的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害、劳务公司用工是否规范他们一概不管。
第三,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在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越来越严,用工也逐步规范起来。但市场是变化的,用工形式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对于这种用工多元化的现象,我们如果不及时研究、应对,就会被一些别有用心单位钻空子,从而造成职工权益受损还投诉无门。具体到你这个情况,我看就是如此:一是你没有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并缴纳社保,二是你的工作时间完全是全日制的,三是该送餐任务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你就为这一家服务,即接受他们指令,按时按点送达,完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现单位这样做,无非是转嫁风险,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法律规定很明确: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一律无效。
建议你向劳动部门反映,若确实存在违反有关派遣用工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相应处罚,给你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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