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冷静报道 下班后和同事去吃夜宵,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属于工伤吗?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查明相关细节后,认为不属于工伤的范畴,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唐某不服,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前日,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市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局长陈润安出庭应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6年10月12日,唐某于21时33分打卡下班后,和同事一起外出吃夜宵。吃完夜宵后,唐某乘坐公司主管的摩托车返回公司宿舍,途经黄江镇烈士陵园红绿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唐某从摩托车上摔了下来。后被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司机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同年11月23日,唐某就该事故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市社会保障局查实,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唐某不服,诉请撤销被告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庭审中,被告认为,唐某于当天21时33分打卡下班,21时40分与同事外出吃夜宵,23时40分在回公司宿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这起事故是唐某下班后因私外出所发生的,且事故发生距离打卡下班已有两个多小时,不符合上下班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条件。原告则称,当天是公司主管安排吃夜宵,而唐某是居住在公司宿舍。"这两个小时,唐某都是在吃夜宵过程中,没做其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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