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俞某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每天乘坐地铁上下班。某日早晨8时30分许,俞某正在去上班的地铁上,在行驶至某站时,一名女乘客突然晕倒,引发人群跑动。俞某在慌乱中不小心被踩踏受伤,导致其肋骨、锁骨等多处骨折。事后,俞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定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俞某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诉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一认定。
分析
俞某诉称,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在上班途中,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件。若是轨道交通,那么应该是列车在轨道上导致俞某受伤才属于交通事故。俞某发生意外受伤时,虽然正处于上班途中,但地铁站内的踩踏事故不能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因此俞某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俞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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