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迭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5月31日,迭某中午下班后在厂外饭店就餐时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事后,迭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迭某为工伤的决定。迭某不服,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经审理后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迭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过程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存储、收拾工具等行为,且必须强调在工作场所内。本案中,迭某下班后在厂外饭店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迭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采编人:朱光伟 孙绍建)
“职工下班后在厂外饭店就餐时摔倒受伤,能否算工伤?”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anli/14554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