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叶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5日,叶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因遭遇风雨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摔倒,致其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
事后,叶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叶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维持了社会保险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叶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社会保险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叶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在天气恶劣情况下,叶某未能谨慎驾驶,在事故过程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责任,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为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采编人:赵朝林 朱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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