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孟万成报道 2月23日,本报1版报道了一位叫陈钦瑞的50岁“骑手”于2月12日下午送餐过程中摔倒,被好心市民送到浙江新华医院抢救直到2月20日才转危为安,但有可能成为“植物人”的消息。
日前,据陈钦瑞哥哥、建德市某银行退休职工陈钦民告诉记者:美团总部杭州区块的负责人也已两度到医院了解情况,但如何处理,态度尚不明确。
记者通过深入采访获知:陈钦瑞是一名兼职“骑手”,正式劳动关系在杭州拱墅保安公司,受派到李家桥工业园区当职,平时工作干一天休二天,单位没有不能兼职的要求。事发后,其保安班长已到医院看望并向公司领导汇报。由于陈系保安公司员工,单位有社保。至于今后这起事故会如何处理,该怎样赔付有点麻烦。保安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陈钦瑞按病假休息,拿8折工资,公司将承担应负的责任。
兼职“骑手”陈钦瑞受伤事件,牵涉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就读者朋友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一:兼职是否能算劳动关系?
答:不能一概而论。
不少读者很关心:陈钦瑞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工伤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在职工的第二份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或者在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从事“兼职”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网络型新兴行业,甚至是自雇行业,其中,有些也被统称为“兼职”。因此,“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不能一概而论。
问题二:在兼职中遭遇事故或者意外身亡,是否能算工伤?
答:若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算工伤。
正如上一个问题所述,“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该“兼职”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在兼职过程中受伤就不属于工伤。如果该“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伤害事故或者身亡,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因此,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予以保障其因工发生伤亡后的待遇。
问题三:兼职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答:非全日制劳动者也有劳动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虽然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有所区别的。两者在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劳动关系终止、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还是存在差异的。较之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也没有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全面。
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借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幌子来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实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天超过四小时,每周超过二十四小时,那么很有可能会被直接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也进行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控制工作时间,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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