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四个月前,公司车间职工邱某利用刚刚上班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的间歇,偷偷跑去公司附近小卖部购买香烟。结果返回途中遭遇车祸,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鉴于肇事司机逃逸,加之公司没有为邱某办理工伤保险,使得邱某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邱某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公司曾以邱某的受伤非因工作原因,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但邱某抗辩说其是在上班途中,不过是迟到了几分钟而已。请问:在公司就自身主张苦无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能否拒绝赔偿?
读者:罗佳佳罗佳佳读者:
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必须无条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公司就其主张具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中也有同样的内容。与之对应,本案中公司要想否定邱某是在上班后因偷偷外出购买香烟而遭遇车祸,既不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也与工作原因等没有关联,必须要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同样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后半部分也指出:“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与之对应,在邱某对公司的主张明确表示否认,甚至一再抗辩事故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不过是迟到了几分钟而已”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后果,自然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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