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某公司技术部门一名员工周某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负责的软件项目出现重大错误,需要大规模返工。为此,公司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该员工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在为周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周某却提出要求: “解雇我,我认了,但是你们可得补偿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原来,周某2016年尚未休带薪年休假。廖经理对周某的请求非常不满: “法律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以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都没要求你赔偿损失了,你怎么还能要求什么没休假的待遇?”
权威点评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最后,周某申请了仲裁。在调解中,廖经理坚称,公司是严格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无权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而调解员则告诉他,周某要求的此 “补偿”并非彼 “经济补偿”。虽然周某无权要求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依据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但却仍然有权要求获得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因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并未区分在何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调解员释法,廖经理了解了不同补偿项目的支付前提,代表公司同意支付周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 采编人:重庆市綦江区社保局 朱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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