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王某到某电子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并要求公司将应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折现。公司迫于生产需要同意了王某的要求。2015年5月27日,王某在车间工作时受伤,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6月23日,王某以他已经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为由,申请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次月,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13.6万元。
电子公司辩称,2015年6月前,因王某拒缴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应由单位承担,2015年6月后,已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王某主张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且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即使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拒担法律后果的免责事由。所以,电子公司应当在法定限额内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电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69769.18元。
(夏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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