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14时,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机动车相撞受伤。经调查,苏某属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也无牌照,并且当天中午,苏某吃饭时饮酒。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2月,苏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认为,苏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最后,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苏某的受伤为工伤。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后,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主要看其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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