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丁某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店提供材料,丁某必须按照商店的要求进行装潢,商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潢费。丁某接到该装潢工程后,找来小王等人进行装修,丁某每天付给小王工资100元。小王在装修过程中,不小心被异物击伤右眼。小王来信询问:他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担责?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丁某和商店的关系为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王在工作中必须服从丁某的控制和支配,丁某则每天给付100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作为雇主的丁某对小王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商店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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