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突然被公司开除,经劳动仲裁后回公司继续上班,可在生下孩子几个月后又一次被公司除名,这次她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日,经滨湖法院调解,该员工得到了公司的赔偿15000元。2010年7月,金某到某公司工作,10月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1年后,公司并没跟金某提过续签合同的事,但金某仍在公司正常上班。可在2011年11月中旬,金某突然接到通知说不用再上班了,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金某当时就告知公司,她于当年10月初怀孕,根据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怀孕是不能终止合同关系的,而且公司也没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通知她不再续签,因此公司应跟她续签合同。但公司对此不予理睬。当年11月16日,在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在滨湖区劳动局办理了退工手续,这直接导致金某的医疗卡停用,产检不能正常进行。于是金某到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金某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底,金某应于2012年11月1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
原本金某以为这下可以安心上班等待生产了,可是不顺心的事又出现了。2012年1月至4月,金某一共做了6次产前检查,产检请假时,她的工资都被打了折。2012年2月中旬,公司以金某没有及时填写相关资料为由扣了她200元工资,3月下旬,公司以金某操作失误为由扣了她60元。金某向公司提出抗议,公司对此不予理会。2012年10月31日,金某与公司的合同再次到期,公司要求金某立即辞职离开公司,而当时金某正处于哺乳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想到公司的做法,金某无奈就去办理退工手续,结果发现自己在公司两年多时间里,竟有6个月的社保漏缴了,于是金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双方都不愿调解,金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缴6个月的社会保险,并将被扣的工资、加班工资等费用支付给她。
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法官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条款,金某可以继续留在公司上班,但考虑到金某已决定离开公司,并已找到别的工作,所以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金某15000元,双方今后再无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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