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是一名80后办公室白领,刚当上房企的人力资源经理时,身边人无不投来艳羡的目光。但是,连她自己也没想到,从事HR工作,竟然因为劳动争议和东家杠上了,双方闹到法院。
刚当人事经理 发现合同“装怪”
吴萱(化名)出生于1983年,家住重庆长寿区。2006年,她在某置业集团下的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一年半后,单位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2009年,吴萱在公司行政人事岗位工作2年后,当上人力资源部的经理,月工资3000元。
升职后,吴萱原以为从事HR工作,应该是顺风顺水,不会遇到各种不合理、不合法对待。谁知,她想错了。
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第五条关于社保和福利待遇竟然这样约定:乙方(吴萱)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甲方按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350元/月投保,医疗保险由甲方按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800元/月投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每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为啥按最低基数缴纳呢?这个基数远远低于我3000元的工资水平啊!”她质疑说。“整个公司都是如此,有什么好奇怪的。”分管负责人说。合同明显是“装怪”。看来连HR自己也无法逃避“潜规则”、“公司强势”,为了这份工作,她只好忍了。
一纸离职通知 她炒了公司鱿鱼
2013年4月8日~25日,吴萱休年假。其实,她的年假休得并不爽,一直对合同中不合理条款耿耿于怀。
4月14日,年假刚耍了一周,吴萱向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将公司“炒鱿鱼”。
在通知中,她郑重提出:公司未按实际工资为本人缴纳五险,同时拖欠我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应得的绩效考核奖金。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规定,本人决定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司按以下标准支付我的相关费用:第一,从2007年6月开始至2013年4月,按本人实际工资补缴五险费用。第二,依据总经办制定的奖励比例名单,应按……标准,支付合计27075元。第三,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第四、相应考核奖金。……
公司不是省油的灯 假后不上班属旷工
在她寄出离职通知的次日,公司就收到了,但未作任何处理。一周后,公司发出了《关于吴萱同志年休假满未来上班的函》,该函载明:“吴萱同志:你于2013年4月8日至4月25日请年休假,假满后至今仍未回公司上班,按照公司规章规定,属于旷工。”……吴萱一看:耶,公司也不是“省油的灯”。
HR经理和公司 公堂死磕
吴萱把公司告上法院,以公司未依法支付她绩效工资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索赔经济补偿金5.3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属于无效,公司未按吴萱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应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吴萱一审、二审获得胜诉,法院认定,在公司收到她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次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吴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万元。记者 封璟 实习生 张阅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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