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几年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企业与小张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协议,主要从事服装缝制工作。劳务协议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两年协议。2006年7月上旬,小张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时,发现企业几年来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小张去找企业人事部门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回答小张你是劳务工,我们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没有同意小张的要求。
小张虽经多次与企业交涉但未果,只能求助于劳动仲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过审查仲裁委员会依法追加了劳务中介公司为第三人。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张认为,本人一直在企业从事服装缝制工作,进去以后企业就与他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务协议,协议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两年劳务协议,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为他缴纳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他的仲裁请求。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小张确实在企业从事服装缝制工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再说每月的工资是付给一家劳务中介公司,由该中介公司支付小张的劳动报酬,小张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他的劳动关系在中介公司,按照规定,劳务人员企业是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以企业对小张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第三人中介公司则认为,小张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实在中介公司,是中介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到企业从事服装缝制工作的,但是我们与企业有书面约定,企业除支付小张的工资外,还应承担小张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一直未支付这笔费用,况且中介公司只收取企业一点点管理费,如果要中介公司出资为小张缴费是不切合实际的,应该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中介公司负责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小张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中介公司作为劳务派遣至企业工作,并且企业与小张也签订了劳务协议。
另外中介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由企业支付工资并承担小张社会保险费的费用。因此,企业应把小张的社会保险费费用交给第三人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为小张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张的社会保险费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并且由谁为小张缴纳。也就是说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来承担。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现在中介公司与企业已有约定,显然,小张的社会保险费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所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将社会保险费的费用交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收到企业交来的费用后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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