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拥有一辆宝马越野车和一辆丰田皇冠轿车。2014年7月4日,陈某将其丰田皇冠车借给朋友黄某驾驶,结果黄某开着这辆丰田皇冠车撞上正开着宝马越野车的陈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
宝马车维修花费了7万多元,还有相关拖车费、评估费。想到丰田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陈某就宝马越野车受损向其丰田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或其允许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此事故中,双方车辆均属陈某所有,陈某不是“第三方”,不构成保险责任。
南沙区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因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所以,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是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陈某就其宝马越野车维修费以及其它损失,向丰田皇冠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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