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文件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对象
凡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我市户籍2014年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时限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数额总和的50%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
三、用人单位及享受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近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所得税、增值税),或审计报告。
4、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以上资料企业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携带原件报市劳动就业部门,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二)享受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汇总报送市财政局,作为申请资金依据。
(二)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市劳动就业部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有关规定
1、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人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在重复享受补贴。
3、由财政拨款或按事业单位缴纳保险的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在享受补贴政策范围。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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