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性。社会性是指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享受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首先,社会保障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其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实施的制度,包括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和未形成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这一特征在《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得到充分体现,“该计划(社会保障计划)覆盖所有的公民并且没有收入上限的规定”。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计划,其实施主体是行政部门,对于社会成员来说,不论其是何种身份,只要符合享受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当得到基本的生存物质保障。其次,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具有社会性,即从社会范围内筹集并安排使用社会保障基金。再次,社会保障目标的社会性。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行为与实施主体,其目标是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目标的社会性。[1]
(2)公平性。在社会保障中,公平原则要求通过社会保障对市场初次分配的适当调节,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过大差距,使收入分配结果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在市场经济下,以价格为导向的市场分配结果往往存在社会意义上的不公平。从劳动收入看,由于劳动能力、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等差异,会引起人们在劳动收入上的差别。那些劳动能力差、文化水平低、缺乏就业机会以及从事低薪职业的社会成员只能得到较少收人,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从财产收人看,人们占有财产的不同导致来源于资本的收入出现差异,多产者与无产者收入差距悬殊,而且这种因财产引起的收人差距还会形成代际继承,从而出现社会伦理道德角度的收入分配不公。由于追求效率的市场不能带来公平,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首先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在制度设计与实施中要求将社会公平放在首位。
(3)互济性。社会保障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社会保障政策的设计初衷就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国家利用财政“托底”的方式来保障遇到生活困难的人。当部分社会成员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时候,社会保险可以给予基本的经济支持。社会保障的互济性为社会保障政策的维持提供了良好基础,互济性也体现了社会保障政策的社会道德伦理内涵。这一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区别于其他政策的重要之处。同时,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性也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逻辑上看,社会保障的保障性特征要彰显社会保障水平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协调的重要内涵。
(4)发展性。社会保障政策关注的领域是公民基本生活层面,通过给予基本经济补助以帮助人们维持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政策的公平性、社会性以及互济性告诉我们社会保障政策的社会稳定内涵,而从社会保障政策的基本社会属性上看,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性功能同样重要。近些年来,社会政策领域也兴起了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研究,其核心概念是“增权”(empowerment),意在提升社会成员的自我发展和应对生活风险的能力。社会保障政策同样也具有社会发展层面的重要特征。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对社会成员发展权的保障,使公民具备一定的生活能力,这样有利于他们发挥自身的优势,实现社会政策的“造血”功能,最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5)管理性。社会保障政策实际是对社会问题的一种组织性回应和政策建构过程,它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政府管理社会风险的水平。从社会风险视角来说,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实际是对社会风险的组织性回应。这种政策回应性体现在多层次的宏观和微观的风险管理上:在宏观视角下,成为社会问题的问题被纳入到社会保障政策议程中来,并对这些社会风险进行社会干预,而社会保障政策正是对社会层面的群体生活风险的一种干预;在微观视角下,个体社会成员的生命周期内的社会风险被聚焦,社会保障政策的设计与执行正是对微观社会个体的社会风险的管理。社会群体与个体层面的社会风险正是社会保障政策的议题选择、政策设计、政策执行与评估等方面所关注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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