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山西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省将对参保人员的退休审批进行调整和规范,其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中,对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不清,工种名称有涂改,工种没有列入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的,将一律不予办理。
本月起,凡不在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缴费的其他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等参保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缴费所在地办理,山西省人社厅不再受理。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在参保缴费地人社部门审核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审批办理。此外,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山西省人社厅审批。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原退休审核改为“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关于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标准核定及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确定和调整,交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直接办理。
对参加工作时间与实际缴费起始时间一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缴费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加强和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如严格执行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根据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事实,依据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用人单位须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档案原始记载齐全、准确、清楚,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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