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养老用地供应,规范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管理,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4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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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规范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养老设施,是指供机构集中赡养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护理、娱乐等服务所使用的房屋和场地设施。
本办法所称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限于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确定的可用于建设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的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
第三条 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优先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需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统筹确定五年近期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 我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免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
(二)产权归政府、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免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引进社会资本经营。
(三)社会资本举办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面向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合法用地,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免缴地价,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也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所得收益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受让人应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六条 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用地,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的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得收益部分,由竞得单位先支付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账户监管,待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完善后划转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指定账户。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在招拍挂出让前先行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签订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以上述方式进入市场的,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应在成交之前签订,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补偿款。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不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的,可一并协议出让。
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按规定应移交政府、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用地,由项目实施主体无偿移交政府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的已批未建合法用地,原用地单位申请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经核查符合规划的,按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或80%)、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缴地价后实施;也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按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计算的地价为转让底价。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用地单位。
上述情形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九条 合法建筑在满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及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的条件下,由机构养老设施举办者首先取得市区、民政部门的批准,并取得规划、环保、卫生和消防等部门同意,可以用于举办机构养老设施。
合法建筑改变功能举办机构养老设施的,权利主体、土地用途和使用年期不作变更,不需补缴地价,建筑物不得分割处置。
第十条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拟定有关监管协议书,与机构养老设施用地出(转)让公告一并公示。监管协议书应明确机构养老设施的运营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机制、后续监管等事项,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
第十一条 我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限整体转让,建筑物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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