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2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爱,使之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及《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金总工〔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现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金华市级劳动模范、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东阳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金华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解决。对今后退(离)休的东阳市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向市财政局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费用;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东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财政部门解决。所有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委托市总工会统一审核发放。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津贴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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