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共分为总则、一般规定、仲裁程序、附则四部分,对适用对象、仲裁规定、仲裁程序、涉及事项等内容均做出了详细规范。与先前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相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大了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的规范力度,并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数做出了规定,由原先的“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改为“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大了对争议过程中各类细节的规定力度,例如仲裁过程中回避申请的提出、证据收集与提交、仲裁时效中断、用人单位情况变更等,其中第八条详细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修改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及“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的规定,建议仲裁委员会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另外,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颁布实施起,1993年由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由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将同时废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公布施行”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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