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全文(2008年3月1日实施)内容很多,本地宝从中摘出与农民工有关的内容,方便网友阅读。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城镇户籍员工。
第九条[住院医保范围]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农民工医保范围]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原则]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医保缴费]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第二十六条[医保形式转换]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第三十一条[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分账]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第四十条[门诊大病和输血待遇]参保人因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第四十二条[选定社康中心]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以及无用人单位的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住院医保和农民工医保门诊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第四十四条[住院医疗费用记账]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50元/日,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35元/日。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保住院支付比例]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住院医院级别支付不同的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支付。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前款规定标准应支付费用的90%报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实行记账。
第五十四条[就医原则]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也可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急诊抢救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的,应当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也可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五十八条[农民工医保转诊原则]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实行逐级转诊,也可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每级转出医院都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七十八条[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的范围]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十九条[到结算医院报销的范围]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结算医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一)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三)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结算医院核准转诊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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