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各地2007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已陆续展开。根据新政策规定,今年的缴费工资申报出现多个变化,除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上下限外,还确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原则上以“省基”计算,即今年为2182元/月。
据介绍,今年缴费基数明确使用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而非以前的“职工平均工资”。
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允许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的地级市以市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以后逐步过渡到以省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
对于市平均工资高于省平均的市,使用省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而非以前使用的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如2006年度省平均工资为2182元,市平均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的市有广州、深圳、东莞,除深圳外,广州、东莞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分别为2182元的300%和60%,即6546元/月和1309元/月。对比原使用的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和60%,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均有下降。
市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的市的缴费基数下限,可按省平均工资的60%确定,也可从市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省平均工资。而这部分市的缴费基数上限均为省平均工资的300%,即今年为6546元/月,下限则按市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与新政策实施前有效衔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原则上以省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今年为2182元/月。对有的市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的,也可从市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省平均工资。
对国发[2005]38号文和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养老待遇水平双挂钩,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即: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既与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又与本人历年的缴费工资水平有关,并且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计发基数的1%。
据悉,目前全省大部分统筹区已基本完成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已进入缴费信息整理归集阶段。
个人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工资额
按本人的每月工资总额缴纳,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缴纳。
(二)个人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9%缴纳,其中18%为基本养老保险,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9%缴纳,其中8%为综合医疗保险,0.5%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0.5%为生育医疗保险。
注:个人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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