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昨天发出《关于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持卡就医的提醒说明》(以下称《提醒说明》)。参保人已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但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尽快制作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首次在我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制卡手续,提交制证清单(在企业参保网页或征收部门打印)和合格数码照回执并缴交制卡费用。制卡手续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参保成功后2个月;除丢失、被盗窃报失、有效期届满、变更内容、无法读示和损坏外,社会保障卡制作后,参保人只要还在我市参保的,其社会保障卡都可继续使用,不必因更换工作单位而重新制卡,以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
根据《提醒说明》,自今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其所有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将由本人现金全额支付,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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