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三项就业援助政策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将享受用人单位招用、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灵活就业等三项就业援助政策。
在《通知》中,首先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界定。根据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已求职3个月但仍未找到工作的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便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上。
记者看到,就业困难人员将享受用人单位招用、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灵活就业等三项就业援助政策。其中,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的奖励仍为每人每月200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850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而对在规定的就业形式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并按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取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
该通知声明,申请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人员应如实填报个人就业和财产等信息,由各区政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有关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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