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
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四、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等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已计入流动性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20%;投资单只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五)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或者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第(一)款5%流动性限制。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或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第(四)款30%和10%规定的限制。
五、单个投资组合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10%。
(二)投资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六、单个计划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限制,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管理。
法人受托机构可以设立受托直投组合,将部分或全部受托管理的年金计划基金资产,直接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养老金产品。单个受托直投组合配置本公司发行的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受托直投组合资产净值的40%。
七、年金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名称中应含有“港股”字样,且应有8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发行含有“港股”字样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且具有2年以上香港股票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投资经理。
八、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投资组合及混合型、股票型(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可投资优先股。
(二)优先股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且优先股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
(三)优先股发行主体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中应当包含明确的分红条款。
九、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十、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十一、年金基金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二)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十二、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
(二)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五)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四款1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级安排。
(六)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四)投资品种限于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保证担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
(五)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十四、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任一投资组合或者养老金产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三)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或者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十五、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投资组合或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金融产品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七、年金基金投资应当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明确约定投资的底层资产符合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多层嵌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可不受本限制。
十八、投资管理人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十九、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指定管理人配置金融产品。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年金基金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发挥自身专业能力,着眼长期,实现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做好计划层面风险防控,确保资产配置比例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督促合规运作,维护资产安全;投资管理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投资有关金融产品时,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二十、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同时废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六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第三章、《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及《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依照本通知相应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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