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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9-09-05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人社厅发〔201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养老金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变更养老金产品,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投资管理人可以面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同一养老金产品可以面向不同合格投资者销售。投资管理人应通过扩大已运作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规模,不断提高投资效率。

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将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养老金产品。法人受托机构可以将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直接分配给养老金产品。

三、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养老金产品,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养老金产品备案函(见附件1); 

(二)承诺书(见附件2);

(三)养老金产品备案说明(见附件3);

(四)养老金产品基本要素表(见附件4);

(五)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六)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

(七)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八)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发生人社部发〔2013〕24号文第三条第(五)款所列示的养老金产品变更情形,且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在告知份额持有人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老金产品变更备案函(见附件5);

(二)养老金产品变更内容说明(见附件6);

(三)养老金产品变更内容对照表(见附件7);

(四)修改后的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或补充合同;

(五)修改后的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

(六)修改后的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或补充合同;

(七)修改后的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备案确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五、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格式见附件8)。

(一)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二)变更投资经理;

(三)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四)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五)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六、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勤勉尽责,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更新材料。

七、存款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信托产品型、优先股型、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可以采用分期发行方式。已备案确认但不符合上述类型要求的分期养老金产品应在3个月内依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变更或终止。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养老金产品,应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一)养老金产品按照“××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的格式命名,各分期账户按照“××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N期”(N=1、2、3…)的格式命名。其中,“××公司”指投资管理人简称,“××型”指显示投资方向的产品类型。已运作的分期养老金产品,可暂不变更名称。

(二)养老金产品合同条款统一适用于各分期账户,各分期账户运营管理均应遵循养老金产品合同要求。拟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对养老金产品合同进行整体变更,不得仅对某一个或几个分期账户进行变更。

(三)各分期账户独立运作,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为各分期账户开立独立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用于投资运作的账户,独立执行申购、赎回、份额计量、估值核算、净值发布、信息披露、终止清算等操作。

托管人应当以养老金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为各期养老金产品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为“××银行××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N期(N=1、2、3…)资产”,“××银行”为养老金产品托管人的简称,“××公司”为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简称,“××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应当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四)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各分期账户运作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分期账户基本要素表(见附件9)。

(五)各分期账户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变更的,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人社部发〔2013〕24号的规定,对收到符合规定的养老金产品备案材料,做出确认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通知投资管理人。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次养老金产品备案不予通过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从第3次做出不予通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受理其新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

九、投资管理人应自养老金产品获得初次备案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募集。超期未募集养老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暂停受理其新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已运作单只养老金产品存续规模未达到5000万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不再受理该投资管理人新的同类型养老金产品的备案申请。股权型、优先股型以及面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向销售的养老金产品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投资管理人应当对本公司已备案但尚未募集的养老金产品进行梳理分析,客观评估有关情况,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注销有关养老金产品的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逾期,除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再受理关于注销养老金产品的申请。

养老金产品注销,特指对处于超期未募集状态的养老金产品或已不再具备募集条件的养老金产品进行的集中清理。

十、投资管理人资格发生转移的,应依规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期到期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变更养老金产品发行主体;逾期未申请变更的,按人社部发〔2013〕24号文中关于养老金产品终止情形处理。

十一、根据本通知申请养老金产品备案的,备案材料须经各有关方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纸质材料和扫描件各一份。

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环境、市场需求、投资策略等进行综合评估论证,依规申请发行养老金产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按照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做好养老金产品运行管理,不断加强风险防控,切实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提升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养老金产品备案实行台账管理,并对养老金产品运行情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产品备案材料及申请程序的规范性,养老金产品运行管理的合规性,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等,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将纳入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整体考核评价。

 

 

附件:1.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的函

      2.承诺书

         3.养老金产品备案说明

         4.养老金产品基本要素表

         5.关于××养老金产品变更备案的函

         6.养老金产品变更内容说明

         7.养老金产品变更内容对照表

         8.关于××养老金产品变更的报告

         9.××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基本要素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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