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4〕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掌握2015年春季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和2014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
(一)调查范围
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在全国70个城市进行,名单详见《企业春季用工调查城市名单》(附件1)。
(二)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
1.第一期调查:
调查时间为2015年1月5日至9日,上报日期为1月16日前。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2014年企业用工和招工缺口情况,以及2015年企业春季用工需求情况,详见《第一期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表》(附件2)。
2.第二期调查:
调查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至4月3日,上报日期为4月10日前。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2015年企业春季招工情况及实际招工缺口情况,详见《第二期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表》(附件3)。
(三)调查对象
1.每个城市调查的企业应不少于100家,并涵盖当地用工较多的行业和县(区)。
2.每个城市两期调查的企业应完全相同。
(四)调查方法和步骤
1.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用工较多的行业和县(区)分配调查企业名额,由各行业和县(区)确定调查企业。
2.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期内将调查表发给调查企业,要求调查企业按规定期限填妥并交回调查表,收齐后送交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调查数据录入计算机,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我部,数据录入必须使用我部提供的录入程序,通过指定的网址进行数据上报。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录入第二期调查数据时,未参加第一期调查的企业数据将无法录入上报。
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在我部确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组织进行,名单详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名单》(附件4)。
(二)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
调查时间为2015年2月2日至6日,上报时间为2月10日前。调查内容详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问卷》(附件5)。
(三)调查对象
1.具体调查对象为春节之前返乡过年的当地外出务工人员。
2.每个示范县调查的当地外出务工人员应不少于100人。
(四)调查方法和步骤
1.由示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调查点,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每个县的调查点不少于3个,每个调查点调查1至2天。
2.由示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5至10名调查员,佩戴调查员胸牌,对返乡的当地外出务工人员进行调查。
3.调查开始前,调查员应说明调查目的,取得调查对象的同意。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应一边询问、一边复述调查对象的回答、一边填写调查问卷。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应对调查对象表示感谢。
4.调查工作完成后,示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填妥的调查问卷用特快专递寄到我部信息中心。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使用我部提供的录入程序进行数据录入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部指定邮箱。
三、技术支持
我部编制了计算机录入程序,供各地录入调查结果时使用,具体程序和有关说明可在中国就业网下载,下载地址为www.chinajob.gov.cn/down2015.htm。
如遇技术问题或需我部提供其他技术服务,可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对本次调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二)有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相应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结果,必要时应派员进行督导。
(三)请各地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有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工作的人员名单、办公电话及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报我部信息中心。
(四)请各地根据调查情况,针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提出意见建议,于2015年4月30日前反馈我部就业促进司。
邮箱:sjfxc@mohrss.gov.cn
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数据分析处理处
附件:1.企业春季用工调查城市名单
2.第一期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表
3.第二期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表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名单
5.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问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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