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打击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钻各地政策差异化的空子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支持租房提取
缴存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租房的,足额提取当年房租金额;租住商品住房的,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限额为6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限额为500元;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其他各县(市、区)夫妻双方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000元。
对于利用假租房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5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规范购房提取管理
为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商品住房, 购房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购房所在地户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严格账户封存手续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盐城市行政区域外)继续缴存的,需要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受理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信息核查、协查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提取。
六、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甄别真伪的能力。要进一步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力度。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失信人员5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八、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城管、通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广告和网络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当地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以及涉嫌伪造及使用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进行严厉打击,严肃依法惩治。针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各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曝光,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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