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林区城管委(局)、住建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环卫工作是城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环卫工人作为城乡环境“美容师”,为清洁城乡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各地在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待遇上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合同制环卫工人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制约了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提高一线合同制环卫工人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各地要建立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环卫工人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高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以上确定。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之日起当月相应调整其基础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限低不限高的原则,适当提高环卫工人工资标准。
二、落实环卫工人劳动保障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依照相关标准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按政策规定不能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超龄环卫工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参保和待遇领取手续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健全环卫作业风险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应为一线环卫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法妥善处理环卫作业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落实环卫工人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和冬季防寒保暖费。同时,各地可根据经济状况和空气污染情况发放雾霾天气作业补贴。
三、加强环卫工人职业病防控
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建立环卫工人健康档案,用人单位每年要组织一次环卫工人免费体验,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及有关规定每年组织环卫工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应至少包含血液和心肺、肠胃功能检查。
四、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环境
各地要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布点,配好配足环卫工人作息用房。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等,解决环卫工人作息用房房源问题。结合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或利用单位小区富余公共管理用房,为环卫工人提供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存放工具的场所。
五、落实环卫工人休息休假制度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保证环卫工人享受带薪年休假或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要落实轮休制度,保障环卫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对在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环卫工人加班的,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足额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六、改善环卫工人居住条件
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多渠道解决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特别是外来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发放租房补贴、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为其提供集体宿舍或临时宿舍。符合政策规定的,统筹纳入当地公租房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快环卫设备改造升级
全面采取“以机械化清扫为主、辅助人工保洁作业”模式。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逐步减少机动车道人工清扫作业,提高全省城镇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作业水平,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到2020年,市州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县(市)城区达到70%。
八、加大环卫工人的救助和保护
建立环卫工人特殊困难救助机制。针对一线环卫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因病致贫等问题,各地要与工会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设立大病救助和困难帮扶等专项救助基金,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措资金,对因工伤或患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工人给予救助。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环卫工人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住房、取暖、水电煤气等方面政策优惠和费用减免。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参加当地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提高环卫工人抵御风险的能力。
九、加强环卫行业教育宣传
每年10月26日组织开展"湖北省环卫工人节"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强环卫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加大环卫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环卫安全作业环境。进一步强化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环卫工人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
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支持改善环卫工人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环卫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为环卫工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落实全员参保、保障休息休假权益等,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待遇。
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主动履职尽责,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追责问责,确保环卫工人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5日
“湖北关于加强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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