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
《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第1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细化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坚持目标标准,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细化到村、落实到户、精准到人,下足绣花功夫,不断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人事人才扶贫工作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通过扩大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促进100万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带动3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脱贫。使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完成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累计300万人次;使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学生)都能接受技工教育,技工院校新招收贫困家庭学生不少于12万人。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各类人才服务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人才智力支撑贫困地区脱贫能力显著增强。
二、全力推进就业扶贫
(一)强化就业服务。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就业扶贫计划,准确掌握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加强就业服务,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充分调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积极性。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摸查贫困劳动力的情况,针对其贫困特点,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加强职业介绍,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提高就业脱贫覆盖面。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开展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活动。(责任单位:就业司、市场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扶持发展扶贫车间等载体吸纳就业。在贫困乡镇、村建设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扶贫载体。配合扶贫部门将扶贫车间等载体建设纳入扶贫项目建设规划,不断规范建设标准。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吸纳就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就业司)
(三)鼓励返乡下乡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推进贫困县返乡创业园建设,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支持力度,引导各类人员到贫困县创业,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农村电商、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措施,在贫困地区培育一批创业项目,其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定奖补。实施返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多的创业企业,优先落实扶持政策。对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责任单位:就业司)
(四)深化扶贫劳务协作。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劳务协作,完善落实劳务协议,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输出地政府要摸清有意愿外出贫困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等信息,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与问题,做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发动。要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和人力资源优势,打造和推广一批劳务品牌,以劳务品牌带动转移就业。鼓励支持输出地政府在贫困劳动力务工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建立劳务站,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持续帮扶。输入地政府要搞好与输出地政府的劳务对接,着力开发和提供就业岗位,为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等“三位一体”的服务,增强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性。深化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完善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工作机制,推动落实省际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协议,加强省内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在贫困县建立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基地。对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接受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责任单位:就业司、农民工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统筹考虑乡村建设实际需要,开发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地区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积极协调林业草原、交通、扶贫等部门,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鼓励各地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劳动力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增加劳务收入。(责任单位:就业司)
三、持续推进技能扶贫
(一)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坚持就业导向,对接岗位需求信息,面向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优化培训方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弹性培训、上门培训等方式,开展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等“点对点”、“一对一”精准培训。对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加大劳务输出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工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各地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并开展培训,鼓励建设劳动力培训基地,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扩大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增加补贴项目,上调补贴标准,完善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加强资金监管。(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司)
(二)深入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为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技工教育,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各地确定一批重点院校和专业,建立健全结对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机制,支援深度贫困地区技工院校发展。深化校企合作,广泛组织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开展精准技能扶贫。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加强教学资源支持,强化激励措施引导,加强信息管理、统计和宣传等基础工作,确保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司)
(三)增强贫困地区职业培训供给能力。培训项目向所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引导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支持贫困地区合理增设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援助贫困地区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展办学规模。采取双向挂职、两地培训、委托培养和支教等方式,开展师资培训和“传帮带”等活动。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特点的培训项目,打造适应县域经济发展、满足贫困劳动力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为贫困地区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免费提供多媒体培训资源支持。(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司)
四、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推进贫困人口社会保险应保尽保。结合全民参保计划,积极主动为贫困人口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等经办服务工作,切实落实贫困人口各项参保优惠及代缴补贴政策,重点做好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行动不便的贫困人口,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养老司、农保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指导各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农保司)
(三)防范因工伤、失业致贫返贫。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建立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防止快递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因工伤致贫返贫。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关注贫困人口就业后的参保情况,推动各地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保险金应发尽发,为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失业司、工伤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加强人事人才扶贫
(一)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贫困地区流动。在贫困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放宽年龄、学历和专业要求,允许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地户籍或生源招聘,对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对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进一步扩大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范围,推动贫困地区实现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全覆盖。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成果项目到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发展扶贫产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相关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结合农业技术、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等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对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支持政策,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侧重考察其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选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表彰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向贫困地区倾斜。(责任单位:专技司、事业管理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为贫困地区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服务。优先在贫困地区遴选建设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支持贫困地区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大力推进东西部干部双向挂职、人才双向交流,注重从贫困地区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到发达地区进修培训。开展专家服务基层、“千人计划”专家下基层、博士后科技服务团等专家服务活动,发挥专家智力、技术和信息优势,支援贫困地区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转化一批技术成果。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的年限,可认定为基层工作服务年限,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每年选派2.5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扶贫等服务。全面组织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强化基层工作能力培训,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效果。(责任单位:市场司、专技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工资政策。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适当向高类区和低岗位人员倾斜,扶持贫困地区事业单位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完善西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西藏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及时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继续指导四省提高四省藏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适时调整南疆四地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南疆工作补贴标准。指导有关省份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高定工资政策、乡镇工作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等政策,在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倾斜。(责任单位:工资司)
六、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
(一)加大就业扶贫力度。进一步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将就业扶贫任务纳入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针对深度贫困地区交通不便、语言障碍等特殊问题,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制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扶贫政策措施。组织深度贫困地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到对口帮扶省份实地观摩、短期培训,帮助提升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就业司)
(二)加大技能扶贫力度。指导深度贫困地区研究制定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可将居家就业人员纳入补贴对象,将适合就业的和劳务输出的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目录。支持“三区三州”技工院校至少建设一个特色优势主体专业、拥有一个资料室、每名教师和管理人员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加大对口帮扶深度贫困地区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力度,提高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水平。承担帮扶任务的技工院校对深度贫困地区技工院校特色优势主体专业进行定点帮扶。(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司)
(三)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倾斜力度。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保缴费累计满3年放宽至满1年。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失业司)
(四)加大干部人才支持力度。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学员名额适当向南疆四地州倾斜,学员选拔范围扩大到四省藏区。每年组织医疗卫生、农业畜牧、交通运输、环境资源、企业管理和教育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赴新疆南疆、西藏开展讲学、技术指导、学术交流等活动,培训指导当地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三区三州”全部博士后设站单位实现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全覆盖。“三支一扶”招募名额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一步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岗位开发力度。在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中,选派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挂职任职,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场司、专技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扶贫攻坚工作组织保障
(一)全方位压实攻坚责任。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工作,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力量,加大帮扶工作力度。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扶贫攻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落实落地,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政策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二)强化扶贫信息的共享和比对。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信息平台,加强与国家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加强各部门间、各层级间的扶贫数据共享和交换,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分析,为精准扶贫提供支持。各地要积极应用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及时核实、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人次等。推动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系统与雨露计划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的及时对接,建立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与贫困人口信息系统精准比对机制。按季度开展贫困人口与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比对,动态掌握贫困人口参保信息。(责任单位:规划司、就业司、职业能力司、农民工司、农保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地方多措并举改善基层公共服务条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不断提升窗口经办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作风,逐步实现各级审批和公共服务“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加强干部培训,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精准扶贫能力,培养锻炼过硬的扶贫攻坚干部队伍。(责任单位:规划司、行风办、部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开展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加强督促检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格等问题,要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农民工司、驻部纪检组、行风办、部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10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按要求向党中央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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