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国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从创新和加强政府管理服务、促进就业创业出发,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以“放管服”改革的实际成效助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取得新的成绩。
二、持续简政放权,促进就业创业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对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按程序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做好“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试点工作。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明确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办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许可结果公示等制度,坚决杜绝服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证照及相关年检,按规定将部分年检改为年度报告或延长年检周期。
(二)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国家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目录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组织管理。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系统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运行,加快建设远程监控指挥系统,实现对技能鉴定的全过程监控,加强对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
(三)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统一登记指标项目和登记证编码规则,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修订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放共享。建立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基础登记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享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和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五证合一”登记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的分析应用,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四)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自主权。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并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要求实行自主评聘。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精神,健全完善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充分考虑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特殊性,调整绩效工资水平时予以重点倾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自主分配。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股权期权激励等相关政策。
(五)为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宽松条件。研究制定我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事管理自主权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进一步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兼职。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创新创业部署要求和企业需求,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领办企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六)以政务公开推动减权放权。动态调整并面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主动在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向社会开放。及时公开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厘清不同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解决多头执法和多层重复执法。建立用人单位数据库,充分利用劳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企业分类监管,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研究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促进企业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力度,满足监察执法在经费、装备和基础建设等方面的需要。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推进“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等改革措施的落实。创新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促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社会协同共治。
(三)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川办发〔2015〕1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研究制定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清理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按规定将抽查结果及时录入行权平台,推动信息互通共享。修改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一)提高“双创”服务效率。积极打造“双创”综合服务平台,为各类人才和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人才流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为扩大就业、培育新动能、壮大新经济拓展更大发展空间,促进新生市场主体增势不减、活跃度提升。
(二)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全面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适时对目录和指南进行动态调整。大力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取消核减各类证明材料,着力解决“办事繁”、“证明多”等顽疾。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公共服务体系,将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下移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切实增强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坚持以信息化为支撑促进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统筹实施“互联网+”、大数据等国家战略部署,加快推动“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推进基础数据省级集中,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的民生服务能力,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社会创新活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进度,一项一项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要加强对已出台措施和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30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人社发〔2016〕”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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