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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办发〔2016〕122号)

 字体时间:2016-10-14来源:朝阳市人民政府网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为拓宽就业渠道,推进高质量就业,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6〕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拓宽就业渠道,推进高质量就业,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6〕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五个一工程”建设,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引导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充分的就业机会、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更有优势的就业能力、更加合理的就业结构、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任务目标

建立完善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就业与社保联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每年新就业岗位2.6万个以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0万人次,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就业稳定性明显提高,就业机构建设更加完善,就业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大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1.完善创业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每个县(市)区创建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中小企业孵化园,进一步完善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做好创业项目征集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应优先接纳离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创业项目入驻,并提供创业孵化系列服务。全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城乡劳动者和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施创业补贴。对新创办吸纳20人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当年缴纳养老保险数额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本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给予稳岗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博士、硕士和海外留学归来人员进入产业园区租用公建厂房进行创业的,两年内减免20%租金;创业创新人才携带高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项目、专利在朝阳创建或合作入股科技型企业,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按现有政策予以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享受税费优惠和贷款贴息。对持《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月纳税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定向就业

4.完善培训制度。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就业技能培训制度,以在岗职工技能提升为重点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以提升创业能力为重点的创业培训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构建培训体系。在普通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工院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同时,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以初、中级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为基础,以中、高级技工教育和企业培训为依托,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为高端带动,逐步构建全市技能人才梯级均衡发展的职业培训体系,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具有朝阳特色的“以市场为主导、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的培训新格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实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及破产企业转岗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培育就业增长点促使多渠道就业

7.鼓励到基层就业。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四个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管理、服务、就业工作。市、县两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在编制录用计划时,应视情况拿出相应职位专门招录“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并在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鼓励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积极留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补充基层人才队伍力量。各地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积极鼓励服务业吸纳就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做大做强物流园区、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商务等专业化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挥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快推进公共交通、水务、能源、燃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发展,提供新的就业岗位。依托乡镇企业、小城镇建设、农业产业化,开发就业岗位,使农村劳动力在省内多渠道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加强与市外劳务合作,探索鼓励各类人力资源公司吸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向外输出劳务。继续打造劳务品牌,扩大跨省、市劳务输出规模,提升朝阳劳务影响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积极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主动组织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持续关心到中小微企业等基层就业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跟踪服务、定期回访等方式,帮助解决工作上的困难和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根据需要,开发一批新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服务型岗位,依托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重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援助。探索公益性岗位流动机制,强化对现有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于清退违规人员后的空岗,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就业服务机构从就业困难对象中确定补岗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就业

1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软件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强化稳定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引导企业做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提高单位用工质量,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提高办案质量和速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落实劳动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受理和重点案件追办制度,加强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劳务派遣及其他中小型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行业用工的监察执法力度,增加执法公信力,推进全市各个就业岗位规范、合法用工,全面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效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加强失业率动态调控。各县(市)区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应急预案,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建立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和国有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情况的报告制度;加强规模性裁员预警,制定防范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规模性失业。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化解因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保障就业

15.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投入。确保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将就业活动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完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完善《就业创业证》核验制度,严格执行失业登记注销制度,建立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审核制度,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分析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登记。要做好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转接、职称评定等服务。推进创建充分就业街道、社区活动,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力争实现充分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认真分析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服务就业

19.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将现有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村),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招聘求职服务。加快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服务功能等服务系统的建设,丰富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朝阳人事人才网服务内容,多渠道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职能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等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加强考核工作。各级政府要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实行问责制,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在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四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继续完善落实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月通报季调度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各县(市)区政府就城镇新增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列入市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加强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管理,根据上年度本级财政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比例,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就业资金的作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营造浓厚就业氛围。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评选优秀创业企业、优秀创业个人、创业带头人,并对自主创业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重点扶持。各部门、新闻媒体、大中专学校、民间组织要开展多种形式创业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办发〔2016〕122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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