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人才)服务局:
按照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民政厅、国资委、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辽人社发[2016]10号),为做好我市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现就安置工作过程中就业援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托底安置对象
(一)安置对象范围:阜矿集团所属单位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基础数据库为准。
(二)安置对象年龄:安置对象原则上为通过市场难以再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2016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50周岁、女达到40周岁的失业人员,即男196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出生,女1976年以前12月31日前(含当日)出生的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参加公益性岗位就业,需停止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列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安置人员。如确需公益性岗位援助,按正常程序申报。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失业状态)、户口本、身份证、阜矿集团化解过剩产能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3张一寸彩照、以及相关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证明,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
(二)社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履行申报推荐程序,组织填写《阜新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登记表》,在社区意见栏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报送资料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报送的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阜新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登记表》上相应栏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报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四)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阜新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登记表》上相应栏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报送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最终审核。
(五)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接到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所报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批备案。
(六)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将审批后的上岗人员信息在辖区内进行公示3天,无疑议后组织上岗。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着优先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原则,实行特事特办,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人员安置工作放在就业援助的首位。
(二)安置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指标属于新增专项指标,不能挪用占用。
(三)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人员安置工作采取“应安置尽安置”的原则,一经申报,按工作程序尽快落实工作岗位。同时,做好人员上岗前劳动纪律等管理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
(四)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公益性岗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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