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出台“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暂行办法”,旨在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三类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且安置这三类残疾人的机构,每年最高可获人员扶持补助5万元。符合条件的机构请尽快到当地县级残联咨询和申报补助。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获得扶持:
1、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残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由省级财政按照“机构”加“人员”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其中,“机构”扶持按一次性3万元标准补贴,但本办法执行前已获补贴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不再享受“机构”补贴;“人员”扶持每年按该机构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量,每安置1名残疾人补贴3000元,一个机构获得“人员”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办法明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和社保补贴等。
(曾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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