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
一、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的社保费,且于《社保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因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补缴。
三、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保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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