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布工资范围或者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机构实有人员应当保证工作需要,不得擅自借用或者出借工作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29日审议《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草案)》。
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或合署办公
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编制
按照条例草案,各级政府应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省政府设立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县政府设立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可以设立综合办事机构。严格控制设立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不得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得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在批准设立的同时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设编制
草案规定,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在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方面,省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不少于四名,市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不少于三名,县级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原则上不少于三名。
在行政机构领导职数方面,省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二到四名,市、县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行政机构综合协调任务较重的,可以增加领导职数一至二名。省、市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三至四名的,为1名;编制五至七名的,为二名;编制八名以上的,为三名。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编制二十名以上且工作任务较重的,可以增加领导职数一名。
事业单位超一年未做业务应撤销
在事业单位的机构管理方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将予以撤销:如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合并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失的,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由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部分组成,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录用超编人员情节严重将处分
上级政府不得以经费划拨、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对口的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者增加编制,不得以未设立对口机构为由拒拨、减拨或者停拨有关经费。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布工资范围或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机构实有人员应当保证工作需要,不得擅自借用或者出借工作人员。
如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存在为超编人员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社会保险等手续,或者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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