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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7-09-11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目录》)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津劳局〔2006〕1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目录》)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津劳局〔2006〕1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内容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我市调整并发布新版《药品目录》前,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目录》及我市现行《药品目录》分步执行。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中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市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从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中删除。

二、支付范围

(一)我市执行的《药品目录》中,属于《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自2017年9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

(二)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新的药品支付范围。纳入支付范围的,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的药品。经专家评议认定临床可替代、价格比较高的药品,不予纳入支付范围。

(三)新的药品支付范围发布前,暂按我市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执行;新的药品支付范围发布后,按照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付比例

(一)我市执行的《药品目录》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按照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确定,暂定200元(含)以下药品不增付,200元到1000元(含)药品增付5%,1000元到5000元(含)药品增付10%,5000元以上药品增付15%。其中,已纳入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在新的医保支付范围发布前,个人增付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保障急(抢)救药品供应,切实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属于急(抢)救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不增付。我市急(抢)救药品目录公布前,暂按国家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加强有关药品医保支付管理,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并严格按规定申报相关医药费用。

(三)医疗保险监督检查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探索通过药品电子信息追溯和“互联网+人脸视频监控”等监管手段,加强对医保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并做好费用分析,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附件1

    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附件2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6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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