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指导各地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建设,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各项重点工作,我部定于7月下旬在河北省承德市举办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建设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7月25日至27日,7月24日报到,7月28日返程。
地点:承德高新技术学院(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秀水街5号)。
二、培训内容
(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形势与任务;
(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与诚信建设;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创新;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五)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制度;
(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务交流。
三、培训对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请各省组织选派4名同志参加,其中省级监察机构相关同志不少于1名;
(二)安徽省金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同志2名。
四、其他事项
(一)培训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主办,教育培训中心承办。
(二)培训班不收取培训、资料及食宿费用,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报名,于7月18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1)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
(四)班务组将根据学员报名情况及接站需求于7月24日安排集中接站。(详见附件2)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建设培训班报名表 2.接站安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建设培训班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fagui/15538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