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4月22日晚,广东江门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规定,本市户籍居民有3套或以上住房者,限购新建商品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分情况限购,未购房者,提供半年以上本市连续缴税或社保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此外,银行贷款也出现变化,首套房首付最低三成,二套房首付最低四成。
资料图
具体限购政策:
1.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拥有1套住房且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一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并且,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不予承认。
政府文件原文:
江府办函〔2017〕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一)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新建商品住房消化周期6个月以下的有关市、区,在显著增加供地的同时,须加快供地节奏,盘活存量土地的开发。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要减少供地。
(二)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在不改变土地规划出让条件的前提下,竞配建人才公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现房销售面积或商业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综合土地成本、项目前期均价、周边价和区域价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预(现)售项目的申报指导价。对不接受价格指导、影响区域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暂不办理价格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方式变相提高房价,否则将暂停有关项目的网签并责令整改。项目房价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
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一)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江门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但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江门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江门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出具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四)在我市无住房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五)上述限购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对我市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在我市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在我市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上述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
(央视记者 魏星)
“广东江门限购:非本市户籍购房需提供半年以上社保或缴税证明”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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