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周悦群等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围绕“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这一主题,与广大市民在线交流。
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可享受补贴
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享受全额
社保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享受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享受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政府对优秀创业经营实体给予奖励。
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享受全额社保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是:2012年10月16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含20人)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创业经营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超过20人时不再享受补贴,创办者本人不享受补贴政策)。补贴标准: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其为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由我市户籍人员创办的创业经营实体向户籍所在地、由非我市户籍人员创办的创业经营实体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2012年10月16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的、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含20人)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创业经营实体实际带动人数超过20人时不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享受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2012年10月16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政策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含20人)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创业经营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超过20人时不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2012年10月16日以后,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经认定就业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和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
补贴标准: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为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其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所(简称街道保障所)提出申请。审批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企业吸纳失地失海人员就业可享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2012年10月16日以后,招用失地失海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补贴标准: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为招用的失地失海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其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街道保障所)提出申请。审批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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