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监督、指导、协调各区及时查处各种劳动违法案件,纠正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种社保违法案件,纠正各种社保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工作,调查、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执法;组织实施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负责执法人员定期执法资格培训。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8.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9.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10.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1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5.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16.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19.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20.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2.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23.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劳动监察处(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以下违反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
1.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3.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保费缴纳情况;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5.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不设账册,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
7.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9.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10.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深圳市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
5.深圳市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7.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9.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1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8.其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责任部门:市社保局稽核处、医疗监督处,各分局、管理站。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局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我局职能范围内劳动监察、稽核、医疗监督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决策。
(二)分管领导
1.市劳动监察支队分管局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社保工作分管局领导(市社保局局长)
为全市社保稽核、医疗监督领域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社保局执法行政的全面工作。
(三)各负责单位负责人
1.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1)协助局长、分管局领导做好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2)全面负责市劳动监察支队各项具体工作;
(3)落实市劳动监察支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社保局市局分管稽核、医监工作的副局长
协助社保局局长抓好全市社保稽核、医疗监督依法行政工作。
3.社保各分局局长
为各分局稽核、医疗监督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分局执法行政的全面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劳动监察执法人员
(1)根据工作安排,监督、指导、协调各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工作;
(2)介入指导各区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4)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
(5)组织实施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6)负责全市执法人员定期执法资格培训工作。
2.社保稽核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市社保局稽核处、分局稽核科、管理站)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社保稽核执法工作;
(2)依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3)对辖区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受理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5)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6)依法处置社会保险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7)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社保医疗监督部门行政执法员(市社保局医疗监督处、分局医疗监督部门)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工作安排,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3)根据工作安排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4)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违规行为以及医疗保险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5)对骗取社会保险相关医疗待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我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公告”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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