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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6-09-0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近日,北京相关部门发布《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如下是北京关于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欢迎阅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的规定,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省心家小白概言之:去地税所缴纳!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16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省心家小白:如果您委托我们代理记帐,以下内容可以忽略。。。。。。

四、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六、保障金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七、减免缓缴政策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八、办理退款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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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残保金政策解读

前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为规范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4月26日发布《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部分单位的人事或财务就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进行咨询,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就企业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征收标准

2016年1月1日执行的北京新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5年及之前执行的北京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北京市年人均工资*60%(2015年标准是4.2万元)。

2016年北京残保金最大的变化是缴纳基数从北京市年人均工资调整为企业本身年平均工资。同样是500人规模企业计算,不同收入水平的企业,因为企业本身薪资水平高低不同,2016年残保金差异较大。如果是薪资较高(年人均工资超过20万)的互联网企业,残保金从原来的35.7万飙升到170.0万,接近原来的5倍。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014年北京市金融和互联网行业人均人工成本分别达到31.1万元、18.9万元,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考虑大部分企业平均13月薪+年终奖(平均大概15月薪),金融和互联网平均月薪分别是2.1万元、1.3万元,金融和互联网行业优质企业人均工资估计达到40万元、25万以上,对应的残保金是原来缴纳的9.5倍、5.9倍。

二、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进行审核工作。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机构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国家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立法精神是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只要按规定雇佣残疾人,即可减免残保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比如3月份招聘一名残疾人员工,该员工9月份离职,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6个月。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年5月15号和9月15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5‰/天的滞纳金惩罚非常严厉,如果100万残保金逾期1年,滞纳金=100万*365天*5‰=182.5万。

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北京地税局介绍,2015年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管理系统和北京地税局相关系统已经实现对接,企业安置残疾人情况与缴纳残保金实现自动核对,企业不按时缴纳残保金将面临巨大的滞纳金惩罚风险。

后记

建议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加大力度雇佣残疾人,为残疾人创造工作机会,提升企业公益形象,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国家、残疾人、企业的共赢。

“北京关于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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